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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神州龙芯十余款新产品 亮相CNTE2016第五届中国国防信息化装备展

    2016年6月15日至17日,神州龙芯携十余款新产品亮相第五届中国国防信息化装备与技术展览会。此次公司展出的十余款产品,其芯片的核心技术、板级方案的关键器件、软件底层源代码等全部实现国产化,充分展现了公司在民用和军用信息化产品开发方面的实力。在未来的发展中,神州龙芯将进一步积累技术,深化和扩展应用领域,在民用、军用领域提供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产品,为国家信息化建设保驾护航!

    图为公司展位全景,静候嘉宾光临

  • China VAT Reform

    China VAT Reform

    -       Big Challenges Ahead

    By Jonas Jia He (CA)

     

    China indirect tax system is facing a major storm. On 24th March 2016,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jointly issued Circular Caishui2016 No. 36 that provides the detailed rules on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Value-Added-Taxes(VAT) to cover the last four big sectors - real estate, construction, financial services and lifestyle services. There are also modifications to the existing VAT rules. The new VAT rules take effect from 1 May 2016 and the traditional Business Tax (BT) will be abolished completely.   

     

    For decades, China has been applying VAT mainly to goods sector and applying BT to services sector. BT was charged directly on the taxpayer’s taxable sales income without any input credit, it was a tax on businesses. VAT is a tax to be passed from businesses to the final consumers. Since 2012,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been carrying out a VAT Reform program (Chinese called it “BT2VAT”) in order to reduce the tax burden of businesses and promoting economic growth. Before the introduction of Circular No. 36, BT has been replaced by VAT in almost all the sectors except for the last four big sectors. Now, this shall be the final phase of the VAT Reform program. The table below summaries the new applicable rates to the four big sectors

     

    Sectors

    BT

    Rate(Abolished)

    New VAT Rate

    Favourable Transitional Rules

    Real Estate

    5%

    11%

    Available. E.g. Sales of old real estates; Option for simplified tax method; Small scale VAT taxpayers

    Construction

    3%

    11%

    Available only to small sized sub-contractors, old projects & small scale VAT taxpayers. E.g. Option for simplified tax method  

    Financial Services

    5%

    6%

    Available only to small scale VAT taxpayers (Option for simplified tax method)

    Lifestyle Services

    Generally 5%, certain services were subject to 3% - 20%

    6%

    Available only to small scale VAT taxpayers (Option for simplified tax method)

     

    Generally speaking, the real estate and construction sectors will bear big tax rate increases.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lifestyle services sectors will expect more or less similar tax burden as in the past. Technically speaking, a direct comparison of the BT rates with the new VAT rates is not appropriate. Our evaluation shall be focused on the availability for input credits, transitional rules and special relief. Before analyzing the key impacts on the four big sectors, we need to understand some basic concepts of China VAT system:

    · General VAT taxpayer – businesses with annual turnover > 5 million RMB

    · Small scale VAT taxpayer – businesses with annual turnover < 5 million RMB and decide not to register itself as general VAT taxpayer.

    · Simplified tax method – small scale VAT taxpayers shall apply this method with a low fixed VAT rate (typically 3%) on its gross income. However, taxpayers cannot claim any VAT input credit and may not issue or receive any VAT invoice.

    · General VAT taxpayer may opt for the simplified tax method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 General VAT taxpayers can only issue VAT invoices on government authorized system.

    · The land in China is not privatized; the purchase of land from the government contains no VAT input credit.

    Net sales approachTotal VAT taxable sales = Total revenue received – certain direct costs (without VAT input credit)

     

    Real Estate Sector

    · Sales of real estates (B2B, B2C)  

    Under the transitional rules, the general VAT taxpayer can opt for the simplified tax method to the real estates been developed or purchased before 1 May 2016(old real estate). The applicable rate is 5%. Under the simplified tax method, real estate developer cannot subtract the land cost from the taxable sales of the real estate. Non-real estate developer VAT taxpayer can subtract the original purchase costs of the real estate (not self-built) from the taxable sales amount (net sales approach).

     

    If a real estate developer as a general VAT taxpayer does not opt for the simplified tax method. It can always subtract the land cost (no VAT input credit) from the taxable sales amount. Therefore, the real estate developers need to do internal calculations in order to make the right selection (a general tax method vs the simplified tax method) before selling the old real estates. The simplified tax method cannot be applied to the real estates been developed or purchased after 1 May 2016(new real estate) except for the small scale VAT taxpayers.

     

    A key development is that when a general VAT taxpayer acquires a new real estate and records it as fixed asset for accounting purpose, the VAT input credits can be available for offsetting over a two-year period (60% 1st year, 40% 2nd year).  We think that a fair approach shall be that the full VAT input credits are available for offsetting within the same taxable period. A deferred offsetting approach is rare in other VAT systems. It seems that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may have concerns about the potential VAT avoidance risk when taxpayers try to generate excessive VAT input credits from B2B real estate transactions. Two good solutions can be considered in this situation (a) Adoption of “Zero-rating” approach (b) Adoption of Domestic Reverse Charge mechanism.  

     

    · Sales of real estates (C2C)

    It’s interesting to see that the VAT will also be applied in the disposal of real estates by individuals. The rules are summarized as following:

    (1)  5% VAT on gross sales will be applied to both residential and non-residential real estates, if the individual’s holding period < 2 years.

    (2)  If individual’s holding period > 2 years, the real estates located outside of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and Shenzhen will be exempted for VAT. The residential real estates located in these regions will be exempted but not for the non-residential real estates.  

     

    Personal income from the renting/leasing of residential real estates will be subject to 1.5% VAT.

     

    The supplies of residential real estates between individuals are normally exempted for VAT purpose in other tax jurisdictions. A rational approach probably is that a Capital Gain Tax shall be adopted rather than VAT.

     

    Construction Sector

    The simplified tax method (3%) can be applied in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1)  A general VAT taxpayer does not purchase materials or only purchases auxiliary materials for the construction works. The taxpayer only charges labour service fees and management fees.

    (2)  The project owner purchases all or part of the equipment, materials and energy set. A general VAT taxpayer mainly supplies labour services to the construction works. 

    (3)  A general VAT taxpayer provides construction services to the old projects (commencement date before 1 May 2016)

    (4)  A small scale VAT taxpayer.

     

    The biggest problem in 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that many suppliers in this sector are not registered as general VAT taxpayers and they cannot produce VAT invoices. The other common issue is that labour costs accounts for a large percentage of the total costs. A typical cost model in China construction sector is:

    (1)  Raw materials 60% (normally the suppliers of concrete and steel may provide VAT invoices that are about 45% of total costs).

    (2)  Construction machinery 5% (VAT invoices available)

    (3)  Labour costs 30% (no VAT)

    (4)  Financing cost 5% (no VAT)

    The costs with VAT invoices are only about 50% of the total construction costs. Obviously, the players in this industry will face short term tax burden due to the unavailability of sufficient VAT input credits. However, the new VAT rules will push all the construction companies to regulate its accounting and taxation systems. In the long term, only the players that follow the good industrial practices shall survive.

     

    Financial Services   

    The VAT on financial services is generally exempted in other VAT systems. China has taken a unique approach by imposing VAT on the following financial services:

    · Loan services

    · Direct charge financial services

    · Insurance

    · Financial commodity transfer (net sales approach available)  

     

    The interest on deposit and the compensations from insurance payout will not be subject to VAT. There are certain incomes exempted for VAT:

    · Interests from inter-bank lending, interests from uniformed borrowing and returning, interests from government debentures and local government debts etc.

    · Earning from the trading in China stock exchange markets through “QFII”. Personal income from trading in financial commodity

    · Income from the personal life insurance with duration of 1 year or more

    ·Income from the authorized credit guarantee services been provided to small-medium sized entities

    · The liquidation transactions of a closed financial institution

     

    A special clause is that the taxpayers cannot claim any VAT input credit on the loan interest and any other cost that is related to the lending service. Therefore, the VAT flow fully stops on the lender’s side.

     

    By considering that the VAT input credits will be available for offsetting in the financial service sector, the 6% VAT rate seems not going to create more tax burden. We believe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extensive VAT rules in financial service is a radical approach and it has subverted our traditional practice in this field. It will be also difficult to calculate the “value-added” amount in the complicated modern financial commodity transfers.    

     

    Lifestyle Services

    6% VAT will be applied to the following lifestyle services:

    · Culture and sports service

    · Education and medical service

    · Tourism and entertainment service

    · Catering and accommodation service

    · Resident’s daily service

    · Other lifestyle service

     

    VAT exemption will be applied to the governmental authorized public education and medical providers. A general VAT taxpayer who provides culture and sports service may opt for the simplified tax method. The net sales approach is only available to the tourism operators. We found that the VAT flow is also blocked in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1) Taxpayers cannot claim VAT input credit on the purchased entertainment service

    (2) Taxpayers cannot claim VAT input credit on the purchased catering service

    (3) Taxpayers cannot claim VAT input credit on the purchased resident daily service

     

    Due to the availability for VAT input credits, and many small scale VAT taxpayers may adopt the simplified tax method. We expect that the new VAT rules won’t have big financial impact on the lifestyle services.

     

    After a quick review of the new VAT rules applicable to the four big sectors, we saw tha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d taken positive steps with commitment to minimize the tax for businesses. The replacement of BT with VAT is certainly a right approach. However, the new VAT system seems to be very complicated with uncertainties. Some rules are not consistent with the global VAT practices. The new VAT system still has som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ld BT regime. Further modifications and amendments will be necessary in order to make the new VAT system “pure” and “operable”.    

     

     

     

     

    Jonas Jia He CA is the finance director for overseas investments at Jiangsu Zongyi Co. Ltd (Public, Renewable Energy, High Tech) 

     

  • 神州龙芯MPOS终端设备G30通过银联安全认证

    近日,神州龙芯研发的MPOS终端设备G30正式通过《银联卡受理终端安全规范 Q/CUP 007-2014》,获得中国银联颁发的“银联卡受理终端产品安全认证证书”。MPOS终端设备G30作为一款基于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的创新型移动互联支付终端,具有易携带、易操作、易维护、智能化等特点,可为小微商户提供一站式收款解决方案,应用前景广阔。

    神州龙芯MPOS终端设备G30通过银联安全认证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范要求,移动支付产品在推向市场前须通过中国银联安全认证。MPOS终端设备G30是继互联网支付终端后,我公司又一款通过银联安全认证的产品,产品已完全达到银联安全标准,下一步即可面向市场进行推广。MPOS终端设备G30的推出丰富了公司产品种类,进一步推动了公司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 神州龙芯获得海淀园军民融合预研项目资金支持

    日前,神州龙芯获得海淀园军民融合预研项目资金支持。该专项资金是为支持民口企业提高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水平,促进军工科技成果转化和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军队建设所设立的专项资金。获得该项资金支持是对公司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方面的有力鼓舞和肯定。

    军民融合发展,是兴国之举,是强军之策。神州龙芯以服务国防安全和经济发展为使命,在军民融合技术领域谋求发展,既是对龙芯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推广应用,也是履行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神圣使命。未来,公司将秉承“团结创新,敬业奉献”的龙芯精神,在国防现代化建设中再创辉煌、再立新功!

  • 神州龙芯嵌入式工业级处理器”荣获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认定

    国内唯一 国际先进
    ——“神州龙芯嵌入式工业级处理器”荣获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认定

    2015年11月19日,北京市科委发出通知:北京神州龙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所申报的两款集成电路产品——“GSC3280、GSC3281嵌入式工业级处理器”通过了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的认定。这是我公司继信息安全类产品获该类认定后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的新殊荣,也是公司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市场推广上的持续创新能力的明显标志。这不仅是对公司技术研发成果的充分肯定,也蕴含着公司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产业化的成功,更折射出神州龙芯不断创新的强大潜力。

    北京市政府对新技术新产品的认定,是北京市政府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探索建立面向全国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采购平台,强化市场拉动,培育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为此,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质监局、中关村管委会联合组成了新技术新产品认定组,负责新技术新产品的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既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资质,同时还可享受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等政策支持,并纳入面向全国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采购平台进行推广应用。

    新技术新产品的认定是从产品的技术来源、技术水平、权属情况以及产品的质量可靠性、市场前景等方面全面衡量的。认定一项产品或服务,是要从产品是否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技术是否成熟、质量是否可靠、是否具有潜在经济效益,以及是否符合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要求和节能减排技术标准、是否具有价格优势等进行全方位的评测。

    我公司嵌入式工业级处理器产品获得这一殊荣也绝非偶然。长期以来,神州龙芯公司IC设计事业部不断加强技术和管理的创新,在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方面付出了持续的、艰辛的努力,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神州龙芯嵌入式工业级处理器GSC3280面向工业控制领域和电力信息自动化设备应用,适用于工业控制人机界面设备(HMI)、嵌入式数据采集与数据监测、物联网网关、智能家居综合终端等应用,还包括智能电网方面的用电信息采集终端(集中器、采集器)、能效终端、电能质量监测终端、智能用电管理终端等。产品体现出应用领域广泛、安全要求高、系统可靠、数据处理高速度,能适应高温低温强电磁环境等特征。

    目前,国内同量级的工业级处理器还仅有GSC328X这个系列,特别是通过国家电网电科院全部检测的也仅有GSC328X。现在在电力、工控等领域应用的处理器(200~300MHz水平)完全是国外产品;神州龙芯的自主知识产权GSC328X系列在国内处于最领先的地位,功能、性能、可靠性等设计水平已达到国外同型产品的水平。GSC328X产品的推广应用将有效提升客户产品的技术等级和稳定性,帮助客户开发性能更加优异的终端产品,降低客户采购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该产品将替代电力终端产品中所应用的国外ATMEL芯片,在我国电力信息自动化设备领域填补了国产工业级处理器应用的空白。

    伴随着国家《中国制造2025》产业政策的发展,神州龙芯嵌入式工业级处理器的应用范围将得到有效扩展,涵盖能源电力、工业控制、广播电视、农业水利、燃气热能、金融税控、物联网、信息安全以及智能交通等领域,GSC3280/3281芯片产品将得到广泛的应用。预计在未来三年内,神州龙芯嵌入式工业级处理器在相关领域中的推广应用,可形成持续的销售量,成为公司营收的主力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神州龙芯嵌入式工业处理器产品的推广,对促进我国工业技术的进步,推进两化融合,提升我国工业控制领域整体技术水平,保障信息安全,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神州龙芯全力推进研发成果的产业化,大力推进各类产品应用的解决方案,用质量和服务打造出神州龙芯集成电路的竞争优势。

  • 江苏证监局诚信信息对外服务工作指南

     宣传材料二:

     

    江苏证监局诚信信息对外服务工作指南

     

    一、诚信信息对外服务的范围

    为实现江苏辖区诚信信息申报、查询和更正的对外服务规范化、透明化,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所称诚信信息申报、查询和更正服务以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为依托。

    (二)江苏证监局依法受理住所地在江苏辖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诚信信息申报、查询和更正申请。

    (三)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记载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

    1、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

    2、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5、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

    6、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7、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8、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指南所称诚信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

    2、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6、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7、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8、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9、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10、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11、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2、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二、诚信信息的申报

    (一)本指南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诚信信息,由其自行向江苏证监局申报,记入诚信档案。

    (二)江苏证监局办公室负责接收申报材料。申报人为公民的,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递交申报材料;申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办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递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由申报人本人签字或盖章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申报申请表》(附件1)、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或办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正面信息涉及文件的复印件(须有申请人加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签章,并注明日期)。

    (三)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有关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江苏证监局将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报信息符合记入条件的,记入诚信档案数据库;不符合记入条件的,应将不记入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诚信信息的查询

    (一)本指南第一部分第(四)条第2346项信息和第5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他诚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江苏证监局申请查询: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

    2、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3、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

    4、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5、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的;

    6、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江苏证监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查询申请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办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或盖章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或办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查询自身以外的诚信信息,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盖章同意,或提交查询对象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有关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江苏证监局将在受理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予以查询并反馈申请人;不符合查询条件的,应将不予查询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江苏证监局不予查询,并在答复中说明。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查询获取诚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四、诚信信息的更正

    (一)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诚信信息因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已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而应予删除、修改的,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江苏证监局申请更正。

    (二)江苏证监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更正申请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办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或盖章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更正申请表》(附件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或办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关于申请事宜的书面详细说明、相关文件等证据材料。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有关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江苏证监局将在受理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确有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将予更正。

    五、其他事项

    (一)江苏证监局办理诚信信息查询,可以收取打印、复制、装订、邮寄等成本费用。

    (二)本指南由江苏证监局负责解释。

    (三)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宣传材料一: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4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4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20149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

    (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八)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九)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相应删除、修改该诚信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规定的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第三章  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六)项信息和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诚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五)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的;

    (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查询申请的,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盖章同意,或有查询对象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查询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查询,但应当在答复中说明。

    第二十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诚信信息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更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更正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确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应予更正。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查询获取诚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查阅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人以及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受申请人委托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有关机构,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书面说明、解释的,申请人或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书面回复意见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说明:

    (一)诚信信息所涉及相关事实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所作决定的执行及其他后续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三)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关于诚信信息对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构成影响的分析。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或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有关分析、说明不充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进行书面说明、解释或核查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核法定期限。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信息虽不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提出诚实信用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设定授权性条款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综合考虑诚信状况等相关因素,审慎审核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第二十八条  非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创新试点申请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暂缓或不予审批、安排,但申请人能证明该违法失信信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或业务创新明显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创新试点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同等条件下诚信状况较好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审批、安排。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中,可以查阅诚信档案,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程度的基础上,将当事人的诚信状况作为确定处罚幅度、禁入期间和监督管理措施类别的酌定因素。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可以综合考虑被监管的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或者适当调整、安排现场检查的对象、频率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所述事实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或者存在其他显著误导公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将有关情况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应当教育和鼓励其成员以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对遵守法律、诚实信用的成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中国证监会鼓励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等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对有关行业和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应当不断完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提高诚信水平。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前款规定机构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可将检查情况在行业和辖区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对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公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可以不聘任其担任下列职务:

    (一)中国证监会主板、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成立的负有审核、监督、核查、咨询职责的其他组织的成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诚信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界定、组织采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二)建立、管理诚信档案,组织、督促诚信信息的记入;

    (三)组织办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和共享;

    (四)建立、协调实施诚信监督、约束与激励机制;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诚信监督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负责接收、办理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的诚信信息记入申报、诚信信息查询申请、诚信信息更正申请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入诚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申报和依法报告、公告的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报告和公告的诚信信息,有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取、使用、泄露诚信信息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办理诚信信息查询,除可以收取打印、复制、装订、邮寄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  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中,查询诚信档案,实施诚信约束、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91日起施行。

     

     

     

     

     

  • 江苏辖区证券期货违法失信案例汇编(2015)

     宣传材料三:

     

    江苏辖区证券期货违法失信案例汇编2015

     

    行政处罚篇

     

    一、XF内幕交易

        2013428日起,ZGJT公司即着手筹划GLLH(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事项,期间与GLLH大股东GLJT多次会面磋商相关收购事项。912日,GLLH发布第一大股东拟转让公司全部股份的提示性公告。1118日,GLLH股票复牌,并发布公告称终止股权转让事项。GLLH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拟转让公司全部股份事项属于内幕信息,X某在股权转让事项启动初期参与会见,过程中知悉相关会议内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首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3523日。

    XF系内幕信息知情人X某的弟弟。内幕信息敏感期内,XF使用本人账户于2013527日、64日两个交易日内,分三笔买入上述公司股票共计124,795股,成交金额共计477,654.60元,201437日、10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70,530.15元。除此之外,XF账户自开户以来从未交易过涉案股票,XF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涉案股票的交易时点与X某首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非常接近,交易资金来源于卖出其他部分股票和赎回基金,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交易习惯明显改变。针对上述异常情况,XF未能作出合理解释。XF的行为构成了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XF违法所得70,530.15元,并处以70,530.15元罚款。

     

    二、刘JY、陆JY内幕交易

    20139月,ZHJ公司与美国SES公司开始初步接洽,商讨对外投资事宜。201417日,ZHJ召开与SES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的论证专题会。18日,刘JY在与L某的QQ聊天中知道了会议的主要讨论情况。124日至127日,刘JY作为ZHJ公司办公室主任收到多封关于SES合作项目的相关邮件,内容有《合资合同》及相关附件。28日,ZHJ召开SES合作专题讨论会,最终确定了合作意向,之后正式开展合作。ZHJ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日为17日。LJY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起点为18日。

    JY的丈夫陆JY利用L某某、T某某、L某某三个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ZHJ股票261,464股,成交金额为3,387,534.70,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4,061,281.70元,扣除交易税费,获利647,339.27元。上述账户买卖股票均由陆JY决策和操作。刘JY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晓陆JY关于ZHJ股票的交易情况,并与其共同决策。刘JY、陆JY上述行为构成了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刘JY、陆JY英违法所得647,339.27元,并处以1,294,678.54元罚款。

     

    三、CJ持股超过5%未披露

    2012年,CJ通过其控制的“CJ”、“CQ”账户买卖JSSY股票。201252日,上述账户共持有JSSY股票11,220,976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004%。其后,在510-511日、524-61日、65-911日、914-917日期间,“CJ”、“CQ”账户合计所持JSSY股票均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5%,其中2012710日所持比例最高,达到5.347%。“CJ”、“CQ”账户合计持有JSSY股票超过该公司总股本5%期间,CJ未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JSSY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予以公告。CJ是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上述未按规定报告、披露信息的责任人。CJ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江苏证监局决定对CJ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四、GXY证券从业人员非法买卖股票

     GXY200991日入职XN证券公司至2014214日期间,一直从事并购重组工作。自2009921日至201010月, GXY利用实际控制的朋友X某某账户买卖股票;自201010月至2014212日, GXY利用实际控制的同学H某某账户买卖股票。 GXY先后利用上述两个账户交易了近百只股票,主要采用手机下单的方式,买卖股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其工资收入。在2009921日至2014212日期间, GXY用上述两账户累计买入金额6,163.89万元,累计卖出金额6,420.42万元,获利212.34万元,扣除涉嫌内幕交易WTTX违法所得20.47万元(GXY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已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共获利191.87万元。

    GXY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内借用他人账户买卖、持有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GXY违法所得191.87万元,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HRGF等信息披露违法及JRGY超比例减持情况未完整披露、短线交易

    一、HRGFZJDZJRGYYHJ 20151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分配预告》)和《关于HRGF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以下简称《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具体情况如下:

    2015122日,HRGF前三大股东ZJDZJRGYYHJ业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分配提案》,称“基于HRGF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HRGF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HRGF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提议以HRGF20141231日股本1,574,978,3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2015123日,HRGF公开披露了上述《分配提案》。

    2015123日,HRGF披露《分配预告》,称“基于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前三大股东YHJJRGYZJDZ提议以HRGF20141231日股本1,574,978,3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上述三名股东承诺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预案时投赞成票。公司董事会以现场及通讯方式与全体董事进行了沟通,董事均已知悉并同意该分配预案。董事会一致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HRGF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规划》)中分配政策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公司9名董事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文件,并承诺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投赞成票”。

    2015131日,HRGF披露了《201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8亿元左右”。2015423日,HRGF公布2014年年报,披露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47,595,474.67元,当期母公司未分配利润-51,738,675.01元。

    HRGF及其前三大股东YHJJRGYZJDZ2015123日,即在法定业绩预告截止期前的敏感时点,采用模糊性的语言,对2014年经营状况进行描述,并作为高比例转增提议的理由,结合资本市场上业绩良好才会高转增的惯性思维,足以使投资者对公司2014年经营业绩产生错误判断,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同时《分配预告》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和《分红规划》的规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而且应同时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即“公司合并报表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而事实上,HRGF合并报表该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因此该分配预案实际上并不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相关分配政策的规定。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给投资者造成了利润为正、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错误判断,客观上给投资者造成了误导。

    二、JRGY及其一致行动人超比例减持情况未完整予以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JRGY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41222日合计持有HRGF股票205,301,46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3.04%。截至2015120日,共累计卖出91,155,1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9%,减持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JRGY虽然于2015120日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是未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股份比例,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出售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JRGY从事短线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JRGY属于持有HRGF股份5%以上的股东,2015114日至2015127日,JRGY卖出HRGF股票106,357,861股,2015127日当日又买入HRGF股票200,000,2015128日卖出HRGF股票50,839,884股。

    江苏证监局认为,HRGF2015123日披露的《分配预告》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董事长YHJ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秘CM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YHJZJDZJRGY2015123日披露的《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JRGY与其一致行动人未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于上述违法行为,JRGY承担主要责任, JRGY执行董事兼总经理RXD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JRGY将持有的HRGF股票在卖出六个月内又买入、买入六个月内又卖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情形。

    江苏证监局决定:一、对HRGFZJDZYHJ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JRGY给予警告,并针对其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针对其超比例减持未完整予以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针对其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以上合并处以75万元罚款;三、对CM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四、对RXD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行政监管措施篇

     

    一、TF证券南京某营业部违法违规

    江苏证监局于20153月对TF证券南京某营业部进行了全面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营业部存在较多问题,具体有:

    一、营业部委托十余名外部人员为营业部发展客户,并向这些外部人员发放佣金提成,该行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营业部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显示,营业部负责人为W某,检查发现,营业部日常经营会议由H某某主持,公司OAH某某具有最终审批权限,薪酬考核表及费用报销单均由H某某签字,W某休假需向H某某申请,上述情况表明营业部实际履行负责人职责的人员为H某某。但H某某未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江苏证监局申请任职资格,且在2014729日国务院取消该行政许可后,未按规定向江苏证监局报告。

    三、营业部存在全员营销的情况,如投资顾问助理X某某除做客户回访外,也要做客户开发、营销,并参与客户佣金提成。该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七条“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的规定。

    四、营业部投资顾问助理H某未取得投资顾问资格,但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并参与客户佣金提成,领取投资咨询服务费。该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规定。

    检查发现的问题反映了营业部内部管理混乱,存在一定风险。江苏证监局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营业部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TF证券南京某营业部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二、GX证券南京某营业部违法违规

    江苏证监局于20158月对GX证券南京某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客户反映的营业部涉嫌通过投资顾问服务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的情况进行了重点调查。检查发现,营业部投资顾问中心V客服务部负责人Z某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但在公司营销平台上以“证券分析师”名义下挂430名客户。通过抽查公司营销服务平台中的客户信息发现,Z某与多名客户存在“投资顾问关系”,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

    调查组通过抽查营业部向客户推送的短信,发现201584日、85日营业部分别向10791241位客户推送的信息中均提及融资买入股票,而这些客户中存在中风险承受能力、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客户以及尚未开通融资融券的客户,在当前剧烈波动的市场情况下,向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推送类似信息可能存在较大风险。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的规定。

    鉴于该营业部签约投资顾问服务的客户较多,投资顾问业务收入较高,有必要对其投资顾问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及时纠正,严格监管,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江苏证监局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GX证券南京某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三、HX证券常州某营业部负责人YB任职手续不齐全

    HX证券常州某营业部YB2015324日被其营业部所属证券公司正式任命为营业部总经理,该公司于2015526日正式行文,江苏证监局于2015612日收到该营业部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备案报告且备案材料不齐全。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称《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营业部未按照《监管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营业部的行为违反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反映出公司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方面不严谨、不规范。根据《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该营业部负责人YB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四、江苏KSNCSY银行违规销售基金

    经江苏证监局检查,江苏KSNCSY银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人员资格方面,该行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为零售业务部,部门主要管理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是信息公示方面,该行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未向投资人公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未置备于网点的显著位置或者在公司网站予以公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提供有效途径供投资人查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销售文件,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三是监察稽核方面,该行未在每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报告,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1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行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该行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管理,加强人员资质管理,强化信息公示和内部稽核,进一步优化客户服务,加强投资者教育,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五、JT期货公司员工FB私自代客户签署开户资料

    FBJT期货公司总部业务部门的客户经理,201210月在上门为客户Y某办理期货交易账户开户过程中,未经客户杨某授权,私自代客户签署部分开户资料,并将之与其他开户资料一起提交公司审核。

    作为期货从业人员,FB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的规定,对FB予以警示。F某上述行为还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六条、第七条有关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其《纪律惩戒程序(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与FB“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同时,JT期货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FB的上述行为,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责令JT期货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

     

    六、期货从业人员THNBXR私自代客理财

    THNA期货公司的客户经理,20118月至20133月期间,其私下接受客户Z某、W某委托,通过期货公司现场交易区域配置的交易电脑代客操作程序化交易;其后,代签《交易开拓者销户申请表》和《手续费变更表》上的客户签名;20134月至20144月期间,私下委托他人操作该两客户账户;并未将追保、强平通知到客户本人,未勤勉尽责维护客户利益。

    BXRB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200910月至2014年期间,私下接受客户Y某委托,使用营业部电脑或自己携带的电脑通过营业部网络代客下单交易;在营业部网络关闭交易功能后,使用自己携带的电脑通过其他网络代客下单交易。

    作为期货从业人员,THNBXR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的规定,对THNBXR予以警示。THNBXR的上述行为还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二条有关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情节严重。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十条、《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与THNBXR“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七、STCB年报信息披露违规

    STCB公司2014年报存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财务数据失实。该公司将2013年前已取消采购订单、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的长账龄预付进口设备款挂列预付账款,将2013年及以前年度不符合销售确认条件的船舶确认为销售收入,应追溯调减2013年净利润2745.9万元、未分配利润6810.63万元、年末净资产9556.53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公司的财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

     

    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YJH未履行告知义务

    C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YJH2012年公司收购B公司过程中,未及时告知公司委托他人代持B公司股权事项,导致C公司在收购B公司过程中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规。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考虑到YJH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工作,江苏证监局决定对YJH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九、上市公司高管JU违规减持股份

        JUA公司201261日上市至2015330日一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的第二天即201541日,JU通过自己的账户在二级市场以集合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万股。作为上市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JU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JU采取责令整改行政监管措施。

     

    十、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协议未披露

    20141013日,A公司披露了公司于2014109日收到了B投资公司的《履行协议通知书》,称其与A公司控股股东C公司于2014528日签订了《A公司9000万股股份转让协议》,督促C公司履行协议。《A公司9000万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后,A公司控股股东C公司、B投资公司均未及时履行公告、报告义务。该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江苏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对A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B投资公司及其董事长采取了下发警示函和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十一、RM持股超过5%未披露

    20154月,RM通过其控制的“RM”账户买卖HXGF股票,至2015430日,上述账户共持有HXGF股票42,124,045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63%,在“RM”账户持有HXGF股票超过该公司总股本5%期间,RM未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HXGF公司并予以公告,RM作为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上述未按规定报告、披露信息的责任人。RM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把违法事实提交局立案办进一步办理。

     

    十二、HRGF公司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

    2015123日,HRGF披露《分配预告》,称“基于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前三大股东YHJJRGYZJDZ提议以20141231日股本1,574,978,3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上述三名股东承诺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预案时投赞成票。董事会一致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中分配政策的规定。公司9名董事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文件,并承诺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投赞成票”。

    2015131日,HRGF披露了《201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8亿元左右。2015423日,HRGF公布2014年年报,披露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47,595,474.67元,当期母公司未分配利润

    -51,738,675.01元。

    《分配提案》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任XDZYXWYSZZLYRJCXXXP,未经调查了解公司2014年实际经营情况,就书面确认同意上述利润分配提案,认为其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回报规划,并予以披露,没有勤勉地履行职责。20151022日,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十三、 SYGF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YGF公司于201554日收到DH县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民事诉状》,知悉因公司现用的12.601亩土地的使用权纠纷,公司、DHPM镇政府、DHPM镇政府JD村村委会作为被告被起诉,但公司于2015728日才披露前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江苏证监局对SYGF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十四、GF私募基金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2014年,GF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在向特定主体募集资金过程中,虽对投资者开展了风险测评及销售适用性匹配工作,向投资者销售的单个产品的门槛不低于100万元,并向投资者揭示了投资风险,但是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江苏证监局据此对GF公司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一、法律事务部

    岗位名称:合规内审
    人数:1
    岗位职责:法律文件的审核,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诉讼案件的预处理等。
    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具有团队精神沟通能力强,对公司法,合同法熟悉,能熟练掌握英语,笔译能力强,通过司法考试者优先。

    二、内审内控部

    岗位名称:内审内控助理
    人数:2
    岗位职责:对总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审计或会计专业,为人正直,沟通能力强,原则性强,有责任心,经济类专业或审计专业,有大型企业内审内控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公共关系部

    岗位名称:内勤
    人数:1
    岗位职责:研究国家省市各县的项目优惠以及补贴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几级申请各项补贴资金,申报项目的文件整理工作。
    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济管理类专业,性格开朗细心,对新能源,法律有所了解。

    四、证券部

    岗位名称:证券专员
    人数:2
    岗位要求:
    1.了解掌握证券市场行情,协作有关报告的编制;
    2.三会的筹备工作;
    3.日常信息披露,承办证券部日常事务工作;
    岗位职责:勤奋,务实,细致,认真,严谨,经济类专业,熟悉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
    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济学或金融学相关专业,文笔流畅,有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有一定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五、财务部

    岗位名称:财务助理
    人数:1
    职责:各项财务核算操作,辅助财务经理完成各项工作。
    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财务类专业,性格沉稳踏实,熟悉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对资本市场有一定认识,能独立进行财务投资分析。

    有意者,请将个人简历附带一张彩色正装证件照(照片为应聘材料所必须)发至ZYHR9999@yeah.net,应聘邮件请以"姓名+应聘职位"为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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