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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双反"调查的法律背景及应对分析
2012-05-21

2012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光伏电池及组件的反倾销税初裁结果,对我国光伏企业征收最高达249.96%的反倾销税,最终的终裁结果将在十月初宣布。美国已成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最多的国家。应对美国"双反"调查,必须深入研究WTO反倾销与反补贴制度及其国内法。一方面要在个案中积极应诉,利用WTO争端机制捍卫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要通过参与WTO多边谈判,参与制定合理规则,建立遏制滥用"双反"措施的长效机制。

背景回放

自次贷危机以来,美国的经济持续低迷,其贸易保护主义也时有抬头,导致中美贸易摩擦不断。2011 年的当地时间11 月8 日,美国商务部在华盛顿对德国光伏巨头Solar World 在美分公司以及其他六家美国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商提出的,针对中国光伏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联合调查申请举行首次听证会,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此事件将影响中国国内75 家主要光伏企业的对美出口。据悉,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14 家中国光伏企业已经联合抗辩美国"双反",并委托美国盛德律师事务所为代理应辩事宜。今年3月,美国商务部公布对中国光伏反补贴方面的初裁结果,税率为2.9%至4.73%,远低于之前国内普遍猜测的10%,对中国的光伏产业没有实质影响,中国商品在美国仍然可以保持价格优势。但是此次反倾销初裁,税率达31.14%至249.96%。专家表示,一旦最后确定,这将是迄今为止我国新能源行业被征收的最高关税,我国光伏产品在美国的价格竞争优势将荡然无存。

"双反"的相关国际法规定

通常我们所说的"双反"调查,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双反"调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WTO相关协定和国内法。其中,WTO相关协定主要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根据GATT和WTO相关协定的规定,倾销是指成员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商品销售到另一成员市场的行为。补贴是指在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向特定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收入或价格支持并因此而授予的利益。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补贴和倾销行为可能同时出现在同一宗贸易中,并且在特定情况下补贴行为可能构成倾销的重要原因。在GATT和WTO的有关法律文件中,反倾销和反补贴常常被规定在同一法条中,并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制方法。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在一缔约方的产品出口到另一缔约方时,不得由于此类产品已在其原产国或出口国内被免除或退还相关税费,而对其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虽然最后在乌拉圭谈判回合中,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被分别规定在不同协议中,但其实体内容基本沿袭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的相关规定。

根据WTO框架下的法律规定,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两个程序并不冲突,只要案件本身同时满足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适用条件,是可以适用"双反"程序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第六条第五款有所谓"一事不二罚"的规定:在一缔约方的产品出口到其他缔约方时,不得同时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式补偿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损害。但是此条的规定,是强调不能在倾销行为和补贴行为造成的同一损害幅度内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但并不妨碍对倾销行为和补贴行为造成的不同损害同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来弥补。当企业的倾销行为和政府的补贴行为同时作用于产品而导致企业的低价出口,那么有时仅仅单独适用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是不足以弥补国内产业所遭受的损害的。

美国国内法发动"双反"调查的法律规定

美国成文法对"双反"的规定。对于美国对中国发动"双反"调查是否合法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美国对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反补贴措施是否符合其国内法。2005年7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对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有所规定。该议案的提出者认为,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非市场经济条款"规定,如果中国接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WTO进口成员在确定倾销或补贴价格时可不依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而采用第三国的替代价格。与该法案相似的还有《2005年与中国公平贸易法案》,该法案专门针对美中贸易问题规定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美国反补贴措施。2007年美国国会多名议员针对人民币汇率问题提出的数项法案,也明确要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

对美国"双反"的应对措施

首先,要积极应诉,利用WTO争端机制捍卫正当权益。面对日益紧迫的中美"双反"贸易摩擦形势,中国企业和政府应该进一步掌握和熟练运用WTO相关法律规则来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一是要积极应诉,争取诉讼的主动权。由于缺乏对"双反"的正确认识和应诉成本较高等原因,一些企业面对自身遭遇的"双反"调查采取了放弃应诉的做法,失去了宝贵的抗辩机会,导致美国方面最终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许多实例表明,只有积极应诉才能争取将诉讼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二是我国对他国"双反"裁定有异议,认为其违反WTO相关规则的,经协商不成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解决。WTO争端解决的判例具有先例的作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先前案件中形成的结论,会对以后的类似案件起到示范作用。

其次,通过参与WTO多边谈判制定合理规则,遏制"双反"措施滥用。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乌拉圭回合谈判已经完毕,世贸组织相关协定的内容更多地反映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利益需求,中国没有在其中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机会。与前几轮谈判不同,目前正在进行的WTO多哈回合是发展回合,将更多地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我国应抓住这一大好机会在多边规则谈判中争取话语权,全面参与WTO规则的修订,在充分研究"双反"规则和案例的基础上,使关键规则的制定更加合理,更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从制度上保障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公平待遇,为我国开展经济建设、培育新兴和幼稚产业提供稳定的环境。

最后,加强光伏产业链的整合。目前,我国光伏企业数目众多,产能严重过剩,必须引导优质光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以提高我国光伏企业的竞争力,同时淘汰大量落后光伏生产企业,使供需平衡,促进光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还要加大政策扶植力度。研究主要发达国家针对太阳能发电产业的财税政策, 结合我国发展太阳能发电产业的总体规划,拟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一揽子财税补贴、信贷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进行落实,增加我国国内对光伏产品的需求,降低对出口的依赖,最终将因政策而带来的风险降至最低。

author:金圣计划学员 郭仁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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